市民王先生:前段时间我与家人自带酒水在某酒家用餐,该酒家向我们收取开瓶费100元。并称收取开瓶费是餐饮行业惯例,概不例外。请问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有法律依据吗?
记者跑腿:记者咨询了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祝原律师。祝律师称,按照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此条已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收取开瓶费”等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酒家行业惯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酒家收取所谓开瓶费100元是不当得利,应予退还王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