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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分享】详细分析小区物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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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29票  浏览61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4年6月17日 16:47

一、目前住宅小区存在的几个典型问题

目前住宅小区存在以下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1 对共有部分使用产生的纠纷

甲某和乙某是上下楼邻居,2003年甲某对卫生间进行了改造,不久,甲某因排水不畅在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下改动了单元楼内的下水管道。可是由于施工不当,甲某改动的下水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渗漏现象,渗漏的水部分破坏了楼下乙某家的装潢。乙某找甲某和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将甲某和物业管理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案例2: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某市某商品住宅小区建成于90年代,开发商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时明确注明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属于开发商,并将这些停车位以较高的价格卖给了小区的部分业主,仅留出很少的停车位用于临时停车。结果,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有车业主争占少量临时停车位,有时,个别无处停车的业主将车停在了停车场出口,导致全部车辆都无法出入的现象。最后,业主们觉得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对开发商的行为和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案例3:外墙广告的问题 

某市一栋单体高层住宅,1997年物业管理公司与当地一家广告公司签订《外墙使用协议》。约定由该广告公司出资租用该住宅临街面外墙,用于修建广告牌,其广告牌的收益归广告公司所有,使用期为10年。而物业管理公司则将该笔外墙出租的租金收入自家口袋。1999年该小区业主以外墙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且广告牌侵犯了业主的采光、通风、安全等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广告公司拆除广告牌,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将该笔外墙出租的租金全部返还给全体业主。

  

二、物权法对解决住宅小区存在问题的重要作用  

1.案例一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因“共有权”引起的纷争。

共有部分包括两个方面:(1)不属于专有部分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它是指作为共有权客体的建筑物本体部分,如电梯、走廊、屋顶、支柱等。(2)不属于专有的附属建筑物。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相分离的,作为共有权客体的附属建筑物部分,如排水设备、给水设备、防火设备、天井、水塔、游泳池。

而本案例中对于共有部分的墙壁、楼地板及共有部分内的管线,区分所有权人就不可以擅自以自己的行为妨碍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甲某恰恰违背了这项义务,改动了单元楼内的下水管线且施工不当造成对乙某权利的侵害,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损坏的发生。所以,最后法院判令甲某“恢复原状”并赔偿乙某的损失,也是应该的。

  

2.案例二所反映的问题在当今的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行业是普遍存在的。 

就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看,对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可否买卖尚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相信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将准确的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与开发商之间的权利,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避免类似侵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权益的情况再度发生。

  

3.在案例三中,外墙广告为什么成了纠纷的起源?究其原因,还在于作为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外墙”的产权到底归属谁的问题,这个问题一旦明确,则相应的产权人也就自然的享有处分权和收益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的内容,是指区分所有人作为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而言,区分所有人作为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四项权利:使用权;受益权;改良权;管理权。

对区分所有共有部分的性质不应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的使用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对建筑物内的共有的门厅、阳台、楼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等,不能按照份额来确定使用的范围,但对某些财产的收益可以根据一定的份额进行分配。(来源:物业管理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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