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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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16票  浏览430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2年11月20日 11:35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2007年度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管理,保证电子撮合交易棉花的交割和仓单质押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仓单质押和电子撮合交易交割的棉花(以下简称交割商品棉),必须在交易市场的指定交割仓库存放和交割.

第三条 交易市场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审批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指定交割仓库

第四条 凡有一定的棉花仓储能力,管理水平,安全保障,承认交易市场规章制度,接受交易市场指导和监督,愿意承担相应义务的仓储企业都可以向交易市场书面申请加入指定交割仓库.

第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承担独立经济责任的能力;

(三)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库容量达到交易市场规定要求,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较强的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有铁路专用线优先);

(四)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合格的管理人员,仓库配备有符合棉花仓储保管消防要求的设施和力量;

(五)有熟悉棉花质量的人员和相应的棉花检验设施;

(六)配有复包机;

(七)配备电脑和相应操作人员,能够与交易市场实现数据实时交换;

(八)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申请,审批程序.具备上述条件的棉花仓储企业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后,交易市场安排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经批准后,签订合作协议书,对外公布和挂牌.

第七条 仓储企业应向交易市场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仓储单位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仓储概况说明;

(七)安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八)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签发的消防安全达标验收证明;

(九)仓库入,出库及保管费用标准;

(十)仓库本身经济实力较差,交易市场认为需要其它有实力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提交担保证明;

(十一)有效的仓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十二)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八条 交易市场根据上述申报材料,按业务管理水平,安全保障措施,仓储企业经济实力,库容库貌,交通便捷程度,费用收取标准等综合指标进行审核.如审核合格,交易市场向该仓储企业发出可作为指定交割仓库的书面通知.经双方协商后,交易市场,仓储企业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书.交易市场通过媒体对外公布,同时交易市场向指定交割仓库发放"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标志牌.

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和设备.

第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有义务向业务客户介绍交易市场的相关业务,宣传电子撮合交易和仓单质押业务的工作流程,并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依法对客户储存在库的棉花资源情况保密.

第三章 交割棉花入库,出库和在库管理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参加交易市场业务的棉花优先入,出库.

交易市场通过制定室内室外存放业务棉花实行差别保管费标准的方式,鼓励指定交割仓库将交易市场业务棉花存放在室内.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根据客户要求和交易市场通知,凭交易市场向指定交割仓库发出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入库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库通知书》)办理商品棉的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将根据《入库通知书》入库的商品棉与仓库自行开展仓储和中转业务的一般商品棉严格分开,分别入库,分别堆垛,分库存放,分别记帐.

第十四条 商品棉入库过程中,指定交割仓库应按《入库通知书》中载明的棉花品名,产地,生产年度,批次,件数,唛头标示重量,码单等与实物及交易商提供的棉花加工企业原验证书和码单的原件(复印件)进行核对验收.对于初验结果与申报结果有明显差异;货权人申报的批号,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棉花不一致;包型不规范,棉包标志项目不完整,不清晰;包装及包装物不能保证棉花不受污染;外包装有污染,雨淋或霉变迹象;发现掺杂使假,包括混有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棉花;炸包,散包件数超过2%未经处理的商品棉,仓库应在安排公检前及时与交易市场联系,以便撤销公检,无法撤销公检的,不能生成《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

指定交割仓库对交易市场《入库通知书》所载棉花和新疆移入内地的监管棉花卸车,入库验收结束,应于每周一通过电子文档或传真方式向交易市场报送上一周的《商品棉入库验收回执》.

第十五条 对已经入库的交易市场业务棉花,指定交割仓库要按出卖人分别建立业务台帐.

第十六条 对卖方交易商混批入库的棉花,指定交割仓库可动员和帮助交易商对混批棉花进行整理,分批入垛.

参加交易市场业务的棉花,不得出现露白现象.对加工成件过程中因包装材料引起的棉包露白,由货权人采取措施解决;如棉花已入库并参与交易市场业务,由指定交割仓库通知入库货权人采取措施解决,否则,不予安排公证检验,已进行公证检验的,不予生成《仓单》,已生成《仓单》的,不能参与交割.

棉花在出库过程中,如提货人发现因加工成件过程中的原因形成的棉包露白未采取措施,指定交割仓库应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否则,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安排入库的商品棉在向纤维检验局申请安排公检后,指定交割仓库要按向交易市场承诺的日最大配合公检量,保证从人力和物力上配合公检.公检后对开包取样后的棉包须及时进行复包,对炸包和散包的棉花也须及时复包,因复包形成件数变化的,在《交割商品棉业务台帐》(以下简称《台帐》)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垛头卡》(以下简称垛头卡)中特别说明.

指定交割仓库在配合公检过程中,须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指定交割仓库应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监督有关承检机构在棉包上加盖公证检验验讫章.除重新复包的棉包外,买方交易商在提货过程中发现正常棉包上无验讫章的,如买方交易商提出异议,经核实属于仓库责任而给交易商造成损失的,指定交割仓库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配合公证检验所抽取棉样经公证检验后,由相应承检机构退回指定交割仓库,专门用于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复包和缝补的费用补偿.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与承检机构联系,督促承检机构及时将有关检验棉样返还指定交割仓库,如不能及时返还,指定交割仓库可向交易市场反映.

第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入库参加交易市场业务的棉花,必须单独分批存放和挂卡(《垛头卡》)管理.《垛头卡》的内容包括:1.储货性质(交易市场交割商品棉);2.仓库编号;3.垛位号;4.批号(车号);5.原唛头等级;6.公检等级;7.件数;8原唛头重量;9.公检重量;10.生产年份;11.入库时间;12.产地;13.层数和每层件数.《垛头卡》悬挂高度一般在离地面1.5米左右,露天堆放的棉花,《垛头卡》还要采取防水措施.

《垛头卡》的格式由交易市场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商品棉入库并经公检后,由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市场要求逐项填写《仓单》(由交易市场设计统一格式,编号印刷,登记发放).《仓单》经仓库签字盖章后交出卖人签字盖章.交易商在新疆区内由交易市场牵头组织运输的业务棉花,交易市场设在新疆的指定监管仓库将按规定生成《仓单》,棉花运至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后,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对《仓单》签字确认盖章后连同《公检证书》交出卖人.出卖人将《仓单》原件连同公检证书原件一并寄送交易市场.《仓单》一经生成并进入交易市场,所载的棉花出库时必须凭此《仓单》.每一个《仓单》只能代表一批棉花,每一批棉花只能有一个《仓单》.

对生成《仓单》的棉花,指定交割仓库要将由交易市场提供的与仓单对应的条形码粘贴在相应的垛头卡上,并根据验收或公检结果按出卖人建立明细帐.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棉的堆码方法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室内堆垛要打好垫基,堆垛时棉包要平放,不得竖放;上下层要交叉压缝;库内垛与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通道上禁止存放其它物品;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其他通道不小于1.5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距墙不小于0.5米;距柱不小于0.5米;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

(二)在露天货场存放的棉花,每个棉垛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00平方米.货垛垫基应不低于0.3米,垛高不超过8米,堆人字顶,并用专用苫布封垛.堆垛必须分组,每组不得超过6个棉垛,垛与垛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组与组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垛与围墙的间距不小于6米.

(三)指定交割仓库不得将不同批次的交易市场业务棉花混堆存放.

第二十一条 商品棉在室内保管中,室内湿度不得超过70%,温度最高不得超过35℃.高温高湿季节,应采取措施降温降湿;露天垛要每日检查,保证封盖完好,确保储存棉花不受潮.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指定交割仓库不得将生成《仓单》后的商品棉移垛.如确需移动,须征得交易市场的同意,并办理垛位变更手续.垛位变更后,垛头卡上的垛位号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存放在指定交割仓库的商品棉数量及客户信息属于交易市场的机密,指定交割仓库有义务保守秘密.未经交易市场书面批准,指定交割仓库不得让交易商入库查看交割商品棉.

第二十四条 存放在指定交割仓库的商品棉,凡申报参加交易市场业务并经仓库确认入库的棉花,无论是否公检,生成《仓单》或参加交易市场业务,一旦出库必须凭交易市场出具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提货单》(以下简称《提货单》),并核实提货人身份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提货单》必须证章齐全并加盖交易市场提货专用骑缝章.

为方便提货人及时提货,交易商可在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后,凭传真件办理出库手续.凭传真件出库的每批棉花相对应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检证书》由指定交割仓库提供.

第二十五条 客户要求棉花出库的《仓单》,交易市场加盖"出库"印章.凡盖有"出库"字样的《仓单》一经发出,不能再回交易市场开展有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商品棉出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调整仓库保管明细台帐,同时将棉花已出库的《仓单》和仓库填废的《仓单》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存放在指定交割仓库的商品棉,统一由交易市场负责投保,保险费由存货人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棉花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仓库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交易市场和存货人,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风险或损失扩大.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如因指定交割仓库上报,通知不及时,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延迟造成损失扩大,则指定交割仓库应就扩大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商品棉在库期间,因指定交割仓库保管不善导致产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由仓库承担责任.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要按规定分客户建立《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商品棉入库,在库和出库等情况.

《台帐》是仓库入,出库和保管业务的基础资料,《台帐》的内容和格式由交易市场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每月20日应按规定通过电子文档或传真方式向交易市场及时编报《商品棉库存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月报表》由《台帐》生成,是仓库库存情况的真实反映.《月报表》应准确载明交易商参加交易市场业务棉花的分批,分时入库,出库详细情况.

《月报表》内容和格式由交易市场统一制定.

第三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要落实专人负责《台帐》和《月报表》的登录,统计和编报工作.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入库费,保管费,出库费,配合公检搬倒费,混批棉花的整理费,集装箱掏箱费以及炸包散包棉花的复包费.

第三十三条 入库费,配合公检搬倒费,混批棉花的整理费,集装箱掏箱费和炸包散包棉花的复包费由存货人直接支付给指定交割仓库;出库费由提货人直接支付给指定交割仓库.

保管费由交易市场从存货人在交易市场的保证金中扣划,统一支付给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市场要求及时给有关交易商开具发票.保管费每月结付一次,指定交割仓库应通过交易市场提供的远程加密卡进行下载,核对.

第三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交易市场核批并对外公布的标准执行.棉花在入库,公检,保管和出库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费用,如非公检过程中发生的复包费,混批棉花的整理费和露白棉包的处理费等,由存货人与仓库协商解决,并报交易市场备案.各指定交割仓库收费对所有客户应一视同仁.

入库费,保管费,出库费和配合公检搬倒费等费用要严格按已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要设置检查日记,对自查,被查和棉花入,出库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十六条 交易市场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自查,抽查和年审制度.抽查每季不少于一次,重点库可增加抽查次数.

第三十七条 交易市场对指定交割仓库抽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备,库容库貌,安全措施,消防设备,交割商品棉入库,出库管理,业务《台帐》建制管理,《仓单》保管和使用情况,堆垛挂卡情况,客户满意程度以及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交易市场监管人员到指定交割仓库检查时,除检查上述内容外,重点应检查交割商品棉出,入库记录,保管《台帐》,堆垛垛头卡,核实帐帐(市场《台帐》和仓库《台帐》),帐卡(仓库《台帐》与堆垛垛头卡),帐实(仓库《台帐》所载的库存与实际库存)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查清原因,并由仓库方写出书面说明.检查后,监管人员应在交易市场配备的检查日记中对检查结果情况做出说明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章 违规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其开出的存货凭证,各种单据及报表数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因仓库违反交易市场规定,给客户和交易市场造成损失的,仓库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未收到交易市场开具的《提货单》和释放的《仓单》即出库交割商品棉;

(二)虚报交割商品棉入库数量,虚填《仓单》;

(三)对炸包,散包棉花不能及时复包并报告交易市场;

(四)私自串包或更换《仓单》所载棉花;

(五)伪造,涂改有关票证,文件和资料;

(六)不按规定保存存货凭证,《提货单》和《仓单》等有关资料;

(七)棉花交割中不按规定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

(八)故意刁难客户,造成买方或卖方违约;

(九)弄虚作假,影响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

(十)服务不规范,甚至欺诈客户;

(十一)故意拖延交割商品棉出库时间,影响提货方提货;

(十二)不配合交易市场进行的监督检查;

(十三)违反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如有第四十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在全国棉花行业内通报,暂停业务开展,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等处罚.指定交割仓库违反与交易市场签订的协议,给交易市场或交易商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指定交割仓库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每年对交割仓库开展考核,评比.对先进交割仓库将进行表彰,奖励;对业务管理,消防安全,以及与交易市场合作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交割仓库将责令其限期整改达标;对不按合作协议书规定履行职责且情节严重的指定交割仓库,除终止与其合作外,交易市场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有关媒体上对外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交易市场根据需要,在部分棉花产地和周转地设立指定监管仓库.指定监管仓库存储的棉花除不能用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交割外,其他参照指定交割仓库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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