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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停车场收费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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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9票  浏览69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1年11月09日 09:40

  未经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经营性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个人将被罚5000元,单位将被罚2万元。记者从珠海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获悉,《珠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于明年正式实施,这是珠海运用特区立法权针对停车场制定的第一部政府规章。

  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

  据了解,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珠海市内“停产难”问题日益突出,停车秩序比较混乱,有的地方占道经营停车场,有的停车场用途被擅自改变,乱停车、乱收费现象严重。《珠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由珠海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起草,针对这些问题,以及停车场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晰等现状,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将于明年正式实施,填补了珠海停车场管理的法律空白。

  《办法》首先规定了各政府部门在停车场管理方面的职责,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行业的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的指导、协调与平衡,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制定以及规划实施的管理。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与道路连接的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设定及停车秩序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设置和使用停车场的管理。

  鼓励个人投资建停车场

  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日益严重的“停车难”问题,今后每年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停车场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年度建设计划。政府将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培育和扶植本市停车场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根据《办法》的规定,经城市规划确定为停车场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将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挪作他用。若擅自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且不改正,将被处以挪用一个停车位一日两百元的罚款。

  不开发票可拒绝交费

  据介绍,开办经营性停车场,要由经营管理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除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若擅自设立经营性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将被处以5000元的罚款,单位将被处以2万元的罚款。

  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内的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实行特许经营。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收费停车场必须明码标价,并且向车辆停放者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若不开具发票可拒绝付费,并向税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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