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员工辞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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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15票  浏览82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2年11月20日 11:16

某医院员工辞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使员工离职有所依据,工作不受影响,保持工作的稳定性与连续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离职分为以下4种情形,即:

1、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

2、解聘: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因公司不景气而裁员。

3、开除:严重违反院规院纪或有违法犯罪行为。

4、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天以上(含3天)。

第四条 员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试用期内需提前10天)写出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 员工离职得到批准后,持《员工离职移交表》到各部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办妥后再送到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六条 移交手续包括工作移交和事务移交。

1、工作移交:指离职员工在原工作期间保管及办理的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印章、证照等。

2、事务移交:指离职员工在原工作期间使用的办公用品(耐用性)、通讯设备、器械、工具等。

第七条 移交工作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离职员工办理移交时,应由其直接上级指定接替人员接收,如无人可指定,暂由直接上级自行接收。

第九条 财务经理和采购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离职,要接受离职审计。其他员工离职需要审计的临时决定。

第十条 离职员工所列《移交清单》应由直接上级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及时更正。如离职员工正式离职后再发现有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医院应收款项有亏欠不清的,应由直接上级负责追索。

第十一条 各种离职手续办妥后方可结算工资,凡是离职者,当期奖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即辞即走者,扣除当月工资,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第十三条 解聘者,结算正常工资。

第十四条 违纪开除者,按医院规章制度处分或罚款后结算其正常工资。若有违法情节,则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院员工办理跨部门或跨系统调动时,应进行移交。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员移交工作应亲自办理。若因调任或重病或其它特别原因而不能自办理,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七条 接受医院出资脱产培训(或教育)一次连续一个月以上的员工离职,应返还医院所出的培训或教育费用。在本院工作不满一年而离职,则应全额返还;工作1—2年而离职,则应返还全部费用的50%;工作2年以上而离职,则不必返还。因违纪被开除而离职的员工亦照此办理。若员工与医院签订培训(或教育)协议中有相关规定,则首先按协议中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掌握医院核心技术、商业核心机密的员工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离职。否则要依法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医院在必要时会依法诉诸法律。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与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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