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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应当规范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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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物业之家   发布者:admin
热度10票  浏览125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3年5月20日 11:05

  《物业管理条例》应当规范谁?关于这个问题,我问过几位同行,答案几乎是一致的,应当规范业主和物业企业双方,因为《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写得很清楚了。但是,这个问题并不简单,它涉及什么是物业管理、谁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以及业主、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政府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从某种意义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代表了我们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以及对业主、管理人、政府应当“做什么”和“怎么做”的回答。如果不理清这个问题,很可能导致该作为者不作为、不该作为者乱作为,使物业管理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困局。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搞清楚什么是物业管理?长期以来,人们一提到物业管理,便会想到《物业管理条例》中的定义,它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虽然大家知道这个定义属于狭义的物业管理概念,是物业管理的模式之一,但由于其影响力太大,以至于让很多人产生了误解,似乎如果没有物业企业管理就不叫物业管理,但是不叫物业管理又叫什么呢?实在想不出来,所以就出现了诸如“准物业管理”之类的概念。其实,依据《物权法》第七十条和第八十一条,我们可以得出另一个物业管理概念——所谓物业管理,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业主既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这是广义的物业管理概念。

  从对物业管理的广义理解出发,我们便会发现,物业管理实际上是业主自己的事情,它包括多种管理模式,业主可以自由选择,用不着别人跟着瞎操心。因此,《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的对象应当是业主的共同管理行为,如业主大会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及成员的责权利等。至于物业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则无须规范,他们应当提供哪些服务、收取多少费用,都可以由市场来决定,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可以。所以,面对纷繁复杂的物业管理市场,不能胡子眉毛一起抓,必须认清本质,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只有把规范业主的共同管理行为作为《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业主、管理人和政府才能回归本位,做好各自应该做好的事情。

  ——业主应当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以往,人们倾向于,物业管理包含两个责任主体,一个是业主大会,另一个是物业公司,而且物业服务的优劣主要是由物业公司决定的,所以《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企业的规范特别多,对业主的规范相对少。实际上这是本末倒置,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只有一个,就是全体业主。物业管理好不好,无论是自行管理还是委托他人管理,责任都在自己,实在怪不得别人。世上没有救世主,只有自己救自己。物业公司服务不好没关系,可以换。换不到好的也没关系,还有业主自行管理、委托专项服务公司管理、聘请经理人管理等其他管理模式可供选择,这些模式在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应用都相当普遍。

  ——政府应当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长期以来,政府在大力推行专业化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始终扮演着“包打天下”的角色,比如一手管业主,一手管企业,甚至连合同、收费这样的事情也要管。由于政府管理越位、错位,所以业主的责任变得比较模糊,甚至可以完全放弃,从而步入一种误区,即物业企业服务差不是业主的责任,而是政府监管不力。所以,明确业主应尽的责任十分必要。惟此,政府才能从不该管、管不好的微观领域中撤出来,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我始终认为,政府抓企业收效甚微,基本上是在做无用功,与其投入很大精力管企业,不如扎扎实实地把业主自治这个基础抓好,这样也许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服务者必须提高服务本领。只有业主权力归位,政府职能归位,物业服务质量才能有突飞猛进的提高。长期以来,内地的物业管理市场基本上是一个政策市,业主和物业服务者应该做的事情都由政府包办替代了。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业主的共管水平上不去,物业企业的创新动力也不足。物业管理市场看似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我们叫“花钱买服务”,实际上却几乎是除垄断行业之外的最后一块计划经济领地。我相信,只有减少政府管制,让物业管理真正进入市场,市场上的各方主体才能焕发出活力。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和商人一定比政府更有智慧,他们清楚地知道应该做什么和怎么做,即一切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提供优质服务产品为己任。

  以上我谈了《物业管理条例》应当把规范的重点放在业主共同管理行为上,以及这么做的种种好处。那么这么做是否可行,有无先例?香港的《建筑物管理条例》就是这么规范的,该条例共45条(不含附表),除个别条款是对概念的解释,或不得不涉及管理人和政府外,绝大多数条款均属直接指向业主、立案法团和管理委员会的规范,比重高达90%以上,尤其对立案法团的设立、管理委员会的产生、业主自行管理、选聘管理人等,都做了非常细致规定,同时对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行为也有很多约束条款,且处罚十分严厉,体现了责权利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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